*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沈阳市乡镇三项资金统管办法
(沈政发[1992]16号 1992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管理好乡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综合平衡乡镇总财力,强化乡镇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三项资金统管的范围
(一)乡镇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即按县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纳入国家预算和决算的各项资金。包括国家税收、国拨经费、国家投入的各业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等。
(二)乡镇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乡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包括乡镇财政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纳入预算的资金等。
(三)乡镇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筹集的收入和相应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按有关规定乡镇企业上缴乡镇财政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及乡镇公共福利事业统筹费等。
第四条 三项资金统管要坚持政府当家,财政管家;业务分管,财政统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财政要加强对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对统管资金要按照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进行积极的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乡镇财政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把握资金投向,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乡镇范围内的预算内资金,一律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当年预算收入的完成。乡镇预算内的支出的安排,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打赤字预算。乡镇财政所对国家向乡镇各业投入的开发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