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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

  我省各地、各部门组团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借调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员参加,亦应事先征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此类团组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团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合肥市、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填发;其他委托单位审批的,由省外办凭审批单位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填发相应的通知书。
  五、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手续,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1]8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2]12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政审权的单位,凭上述出国任务审批单位的批件或确认件,办理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手续。
  六、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签证,由省外办统一办理。各地、市组派的团组、人员,由地、市外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并出具介绍信,附有效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外方邀请函电(原件),到省外办申办;省直各单位由外事处或人事部门负责申办。申办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签证,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不得交本人自办,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初次出国赴港澳人员办理护照前,应到当地公安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并凭其出具的证明办理护照,一次证明有效期为两年。
  七、出国赴港澳人员所需经费如需省计委、财政厅、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解决的,派遣单位应事先会商落实。出国赴港澳人员回国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护照送交省外办,由省外办签署意见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外汇。
  八、各出国审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出国审批工作的管理,坚决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文号附后),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把好审批关。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周期,做好服务工作。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我省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

  附: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出国审批文件目录


  1、中共中央中发[1985]10号
  2、中共中央中发[1987]2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厅函[19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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