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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革新,搞好建筑节能,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系指达到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第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本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设在省建材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应建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第六条 凡城镇建设单位在本省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旧房拆除后新建),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缴纳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缴纳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五元,凭缴纳专项资金证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根据实际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所占比例,退回部分专项资金(含利息)。退回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凡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专项资金,一律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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