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的调卷和退卷函件抄件;
九、需要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事项的函件和材料抄件;
十、处理决定需要提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执行通知书抄件以及执行中止和终结等文书材料;
十二、罚没财物收据的案卷存档联;
十三、结案审批登记表;
十四、备考表。
第八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结案报告;
三、评议(讨论)笔录;
四、密级文件抄件;
五、内部请示、报告和批示;
六、举报材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材料;
八、备考表。
第九条 需要补正的劳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执法案件、终止执行执法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当按照执法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案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按卷内的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填写清楚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目名称、文件形成日期和页号。没有题目名称的文书要拟定题目名称。文书的题目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二条 有关案卷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及案卷内的文书一律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第十四条 破损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的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用另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案卷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应当附抄件。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得揭掉。文书上的金属物要剔除。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