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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北京市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京劳法发字(1992)222号 1992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本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做好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劳动行政执法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制度。以正卷排序,一卷一号。副卷号码应与正卷相同,并在号码后加注“副”字。
  档案案卷的正卷是劳动行政机关立案审理的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审理案件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文件材料,其中没有不宜公开材料的,可以只立正卷。
  第四条 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必须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必须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五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的案卷封面按照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一份。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照片、图纸等证据,应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摄录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摄录地点、责任者和存放地点等内容,并按照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 劳动行政执法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处理决定书;
  三、送达回证;
  四、登记立案书;
  五、各种证据和笔录(分别按时间顺序排列);
  六、管理相对人对处理的申辩材料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
  七、有关机关移送查处案件的移送函件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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