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建筑技术标准、通用图等,应有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九条 新建农房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构件和结构体系。抗震设防区新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房,不宜砌筑抗震性能较差的空斗墙和毛石砌体。
第十条 农房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对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传统风貌的建筑节点和构件,应采取必要的联结锚固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新建农房的层高、开间、进深、阳台悬挑等要适度,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新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多层住宅和跨度12米以上的生产及公共建筑,必须按农房抗震通用图或持证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否则乡(镇)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许可证。持证设计单位设计农房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采取相应抗震措施,并对设计的施工图纸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农房施工应由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的集体或个体施工单位施工,不得无证施工。施工单位应确保抗震构造措施的施工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农房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抗震构造措施。如需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其它持证设计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在农村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十七条 抗震设防区原有不符合抗震要求而又有加固价值的农房,应结合维修、改造,由农民自费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农村抗震防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