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修改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6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增强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含六度)地区和经国家批准按六度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区(以下统称抗震设防区)。抗震设防区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抗震防灾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抗震防灾与抗御其它自然灾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通过采取适当抗震措施,使抗震设防区一旦遭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建筑物和工程设施不致受到严重破坏,生产和生活能够保持基本正常或很快恢复正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抗震防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农村抗震防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组织制定抗震技术标准;检查、监督抗震设计质量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施工质量;宣传普及抗震防灾知识,总结交流抗震防灾经验,推广抗震防灾科技成果和抗震样板房。农村抗震防灾的日常工作由抗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村镇抗震防灾规划是村镇建设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或修订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将抗震防灾列为重要内容。不符合抗震防灾要求的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第七条 农村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必须遵守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符合抗震救灾和避震救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