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航运部分)(2001修正)

  (三)货物的重量换算,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颁发的《水运货物运价规则》办理。
  第七条 征收办法
  (一)自治区内水路运输的货物和旅客,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和旅客计征;
  (二)从本自治区起运到外省的货物和旅客,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和旅客计征;从外省、自治区、市运抵本自治区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
  (三)从自治区起运到港澳地区的货物,由起运港的代征单位向发货人(或代理人)按全程计征;从港澳地区运抵我自治区的货物,由到达港的代征单位向收货人(代理人)按全程计征;
  (四)旅客由客运部门在发售客票的同时计征;
  (五)跨省运输的货物和旅客,按航行我区境内里程计征,港澳航线按全程计征;
  (六)广东、海南从沿海进出我自治区的货物和旅客以安铺港为基点,内河以梧州界首为基点;
  (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执行单位应向物价部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票据管理及使用
  (一)货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据”征收。
  (二)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定额收据”征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票证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管理和使用,票证上应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票证的印制和使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各单位代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旬解缴本辖区的征收执行单位指定的专业银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专户,征收执行单位按旬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全部上缴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按月上缴自治区交通厅。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不计作营业收入,不计征旅客保险、营业税、所得税,以及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不得收取代理费。
  (三)征收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月报表,于月后五日内报到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抄报自治区交通厅。并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汇总后于月后十日前报自治区交通厅。
  (四)各航政所、站、港务监督征收执行单位的帐务处理如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