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板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资金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市房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房屋维修实行大修不过月,中修不过旬,小修不过周,零星维修随叫随到的服务原则。
第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如房屋发生意外倒塌事故,给住房造成损失,市房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市房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由房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二十二条 房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公修私助”、“私修公助”和“单位资助”等形式维修直管公房,以改善住房的居住条件,但维修后的产权不变,租赁关系不变。
对房屋产权交叉的毗连房屋公用部分的维修,应按面积合理分担维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市管部门查封房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迁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市房管部门可停止其承租权,并可处以直接责任者5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市房管部门可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