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六条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等形式公布;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和抵押;
  (三)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入户和分户;
  (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外,有关部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办理的各项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拆迁范围公布以后,因出生、毕业、婚嫁、军人复转退、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或分户的,必须经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
  第十二条 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十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