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7修正)(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15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992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拆迁一般规定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