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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暂行办法
(财工字(1992)第443号 1992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营者)积极吸收外面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兴办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每到位一美元,省财政相应给予中方合营者二元人民币的股本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省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合营企业外商到位资金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证明;
  (三)中方合营者自筹的股本资金(包括用现有财产作价投资)已占所认缴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四)财政部门参与了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批。
  中方合营者用现有财产(包括厂房、设备等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价投资而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的,或者有能力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资金的.不再给予股本资金贷款。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在贷款金额、期限方面给予优惠:
  (一)需中方合营者控股的;
  (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
  (三)兴办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合营企业的;
  (四)兴办从事开发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基础设施的合营企业的;
  (五)兴办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的合营企业的。
  第五条 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接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单位兴办合营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经省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由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按期收回。
  (二)地、市、县兴办合营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经省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同意后,将贷款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转贷给申请单位,并由同级财务部门负责按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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