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北京市国家机关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要经区、县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市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要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