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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行(1992)1384号 1992年8月10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280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精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应于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市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差旅费第九条规定的会议外),其食宿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开支,在途期间的开支只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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