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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林场职工野外作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林场职工野外作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京人工(1992)112号、京财农(1992)1810号 1992年8月12日)


市林业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我市林场职工野外作业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高山区每人每日0.5元调整为1.0元,原浅山区每人每日0.4元调整为0.8元,原平原区每人每日0.3元调整为0.6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此项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按(79)市劳资第20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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