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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失效]

  对扑救火灾而牺牲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凡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或本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组织健全,措施落实,防火、灭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地区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议,革新技术、工艺,对保证消防安全、提高灭火效率、效果显著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义务消防队队员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或本地区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产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革新技术、工艺,对保证消防安全,提高灭火效率、效果显著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七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违反消防法规,玩忽职守,在灭火中不听指挥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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