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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2)322号 1992年8月21日)


  鉴于职工冬季取暖用煤提价,影响取暖费用提高,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由原定标准32元调整为45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由原定标准36元调整为5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14元6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30元4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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