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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行(1992)1440号 1992年8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国着装委字(1992)3号《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着装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立即无条件“脱装”。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将回收的擅自着装人员的沿帽、肩章、领花等识别标志及已经制作尚未发放的服装,开具清单后,一律上交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虽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但扩大范围和超标准供应的,其服装款全部由个人负担。着装时已交部分价款,但未达到应收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应收服装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四、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继续按市政府京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执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各区县、各部门要将纠正处理的各类着装人数和回收标志、制服及款项情况于今年9月15日以前报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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