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行(1992)1440号 1992年8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国着装委字(1992)3号《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着装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立即无条件“脱装”。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将回收的擅自着装人员的沿帽、肩章、领花等识别标志及已经制作尚未发放的服装,开具清单后,一律上交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虽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但扩大范围和超标准供应的,其服装款全部由个人负担。着装时已交部分价款,但未达到应收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应收服装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四、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继续按市政府京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执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各区县、各部门要将纠正处理的各类着装人数和回收标志、制服及款项情况于今年9月15日以前报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