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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批监督规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按代表团分组审议;
  (二)按系统联组专项审议;
  (三)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专门审议;
  (四)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已批准执行的中长期计划,向大会提出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审议。
  不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由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向修正案提出者说明。
  修正案获得通过,市人民政府要按修正案的要求调整和修改中长期计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大会主席团审查。
  大会主席团通过计划和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决议草案后,将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可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本市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市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如因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部分变更时,应事先提出变更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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