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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修订)[失效]

  (六)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宅基地、自留地。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山区、经济作物区,独生子女口粮按成人标准供应。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扶持独生子女户特别是独女户劳动致富。
  (七)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满十四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在批准退休计发退休费时,提高百分之五的比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职工批准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除按当地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每月增发一定的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予,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计划生育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检举、揭发计划外怀孕、生育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无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生育证怀孕,不听规劝,拒绝接受补救措施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怀孕期间,一胎扣发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二胎扣发百分之二十;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比照上述规定给予罚款。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扣款全部退还;超过限期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扣款不予退还。
  (二)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按前项处罚外,生育第一个孩子,处以一次性罚款一千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社会抚育费一次计算,限期交纳。无生育证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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