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救灾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的通知
(厦府办(1992)109号 1992年9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救灾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试行。
厦门市农村救灾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为加强和改革农村救灾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农村救灾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救灾基金是从我市1991年援灾捐款中按规定提留的。
第三条 农村救灾基金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采取责权结合的原则。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救灾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讲求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农村救灾基金的性质与国家下拨的救灾款性质相同。农村救灾基金的发放和使用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的指导思想,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方针,克服单纯救济观点,立足于自力更生,增强灾区的自身经济活力。
第六条 农村救灾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帐、存本计息。原则上本金不动,遇到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的,要报请市政府审批。每年的利息则作为补充当年的救灾款使用。
第七条 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摸清遭灾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名,由镇政府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和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