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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退休基金统筹单位发放退休职工民用燃料价格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退休基金统筹单位发放退休职工民用燃料价格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2)25号 1992年9月3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发放职工民用燃料价格补贴的通知》〈京财预(1992)1467号〉精神,保证已参加退休基金统筹企业的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统称退休职工)民用燃料价格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已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自今年9月1日起,每月按5元发给退休职工的民用燃料价格补贴,列入统筹项目,从退休统筹基金中列支。各单位自10月份报送9月份统筹《月报表》起,应将当月支付的民用燃料价格补贴数额填入统筹《月报表》。其中,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月报表》第24栏、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第25栏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第16栏、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月报表》第22栏中填列。并均要注明“民用燃料价格补贴”。
  2.参加我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统筹已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临时工,也自今年9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5元民用燃料价格补贴,其费用从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并分别在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第9栏和临时工享受养老保险《审批表》“养老生活补助费”中填列。
  3.参加我市支援乡镇企业受聘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退休人员及参加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退休人员,自今年9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5元民用燃料价格补贴,其费用从统筹养老基金中列支,分别填入《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第25栏、《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第11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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