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工作站对所辖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每月审计一次会计凭证,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审计。
第七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持省审计局和农牧业厅颁发的审计证上岗。
审计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农村合作经济财务会计制度和业务核算知识;掌握有关经济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在审计办案期间,参照国家审计部门的规定享受审计补贴。
第九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部门对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林、牧、渔等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现金、存款、物资、财产和有价证券的管理情况;
(四)统筹费、提留款和其他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粮食三挂钩落实情况;
(六)会计核算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各项用工使用情况;
(九)遵守财经法纪和维护集体财产、集体组织利益的情况;
(十)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离职经济责任;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以及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与财务收入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部门在审计中的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预算、决算、会计报表、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提出有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四)制止、纠正损害集体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收缴侵占的国家的集体资产,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五)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