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乡(镇)经管站业务活动和在编人员的经费由事业费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 乡(镇)经管站招聘的农民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可由乡(镇)政府筹集解决,也可从经管站经营收入中支付。
  第十条 站内工作人员按业务范围进行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由站长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
  第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应有办公、生活场所,配备必要的咨询、培训、计算、档案、资料等专业设施、设备。购置费由财政或经管站经营性服务收益中解决。
  第十二条 乡(镇)经管站的总任务是:坚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围绕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因地制宜地搞好经营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协调集体经济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乡(镇)经管站的工作职责和权力:
  (一)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及完善、制定规章制度和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二)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帮助村合作经济组织正确选择承包经营形式,指导集体与经营者签订各种承包合同;负责合同的鉴证和档案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和兑现;协助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搞好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三)指导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搞好民主理财,保护集体财产:监督、检查村集体提留资金的使用;可以对村的财务和资金实行村有乡代管。
  (四)指导和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审核或代乡(镇)政府批准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村干部报酬分配方案;审查和论证村集体较大型投资项目(含工业)的可行性。
  (五)考核、任免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辅导、培训及其技术职称评定晋升的申报。
  (六)审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合同等,防止和纠正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现象;调查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减轻农民负担实施监督和管理。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预决算。审核乡(镇)各部门临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摊派的项目和金额;及时反映和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