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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92]37号 1992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的任务、职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经管站是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乡(镇)经管站实行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县(区)经管总站)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四条 乡(镇)经管站编制按管理农业承包合同及集体资金的多少配备人员,其标准是:测算指数为45以上、46—55、56—65、66—80、80—100的,配备编制人数分别为2人、3人、4人、5 人、6人;指数超过101的,每增加30增配编制1人。
  第五条 乡(镇)经管站站长实行聘任制,可以从国家干部(包括全民合同制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政治思想好、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农民会计人员中聘任。
  站长必须达到助理农经师的业务水平。
  第六条 乡(镇)经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站长任期三年,任期内各项目标按乡(镇)经管站标准化建设的标准确定;站长可连选连任,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免职。
  第七条 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津贴、劳动保护以及浮动工资等福利待遇;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和招聘的农民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其工资等级均与职称相挂钩;农民工作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从事农经工作二十年以上(从任村会计时算起)、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的,可根据乡(镇)经管站经济条件,从站内福利基金中发给一定数量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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