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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六条 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
  (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
  (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
  (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境外(包括港、澳、台,下同)、省外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报建手续时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资料:
  (一)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省、市政府部门批准外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证书或省、市合作部门批准文件;
  (四)省、市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外省在本省成立的企业文件;
  (五)对于省内外合作(合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具合作单位名称者,合作单位须取得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省、市计划部门立项或有效的公证合同书(文件)。
  第七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包须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本市)建设项目,境外省外合资建设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包括省外进市已验证登记的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境外与省内合资项目,省内外合作、合资(省内出地、省外出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办理施工报建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时,施工企业必须按琼府(1989)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按如下标准向市城市建设局缴交建工管理费:
  (一)包工包料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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