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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225号、京财综(1993)1475号 1993年7月26日)


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留用比例问题,除10%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外,其余部分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区县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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