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225号、京财综(1993)1475号 1993年7月26日)
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3号“关于
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留用比例问题,除10%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外,其余部分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区县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分配比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