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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222号、京财综(1993)1716号 1993年7月30日)


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78号《关于中药品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局,请你局按照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权限和收费标准收取初审费。收费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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