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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府(1993)71号 1993年8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颁布施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单位或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境外个人,在本市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凡具有市级水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资源新发现和生物新品种等),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与开发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专利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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