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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4)180号 2004年10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4〕13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是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按一定比例收取资产占用费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有效的资产更新补偿机制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鄂政办电〔2004〕138号电报精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确保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
  (一)健全申报审批制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首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财政部门应追缴全部所得收入,或抵扣单位预算经费。
  (二)认真核实资产基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非转经资产进行彻底清查,对各类非转经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统一进行清理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财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和实施部门预算,认真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非转经资产及收入情况,合理编制征收计划,坚决杜绝收入少征、漏征甚至不征。
  (三)切实加强收入征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非转经活动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对非转经资产收入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体外循环”。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4%至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占用费按其租金收入的20%至3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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