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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第五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七条 市属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核定。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核定下达。
  第十八条 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核定。具体金额可以参考以下公式计算:
  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按学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市属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属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学校应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部门。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班同学、老师或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经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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