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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截止;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四)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按照招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六)投标人参与招投标,须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属高校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并应为奇数。由该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即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招投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给投标人。
  第十四条 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银行参与招投标活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协议的;
  (三)招投标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行为的。

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为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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