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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拟订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四)接收并审核市属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报告,协调经办银行核定各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五)统一管理市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经费和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六)建立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七)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人名单。
  第七条 高校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原则上按照与在校生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属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银行的招投标

  第八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人是管理中心,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银行。
  招标名称为武汉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
  第十条 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标活动。
  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向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投标与开标工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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