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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4)183号 2004年10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拟订的《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鼓励市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教育、财政、国税、地税、公安、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组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该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部署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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