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地(市)、县(市)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机制、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3.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和治理,重点检查农村用电收费情况、农村用水管理费征收情况、提留统筹费使用情况、农牧民筹资筹劳情况、农牧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拖欠进城农民工工资情况、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农用物资和抗救灾专项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实行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农牧民负担监督卡、村务公开制度,重点检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落实和填写情况。
二、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工作方法
以全区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对农牧民收费严格审查,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与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牧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控制源头;积极推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向农牧民公开收费种类、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农牧民了解政策,自觉抵制乱收费。
(二)工作步骤
我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采取自查和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两个阶段进行。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本部门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并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措施。
1.自查自纠和验收阶段。每年10月30日~11月20日,各地(市)对减轻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地(市)有关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本地(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所辖县(区、市)总数的30%。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2.总结阶段。每年11月20日~1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要将全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认真总结,上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和紧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党在农牧区各项方针政策,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任务,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农牧区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减负增收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三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