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82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农发办、审计厅和纠风办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发办、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纠风办 2004年9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区纪委第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加快提高农牧民收入,为农牧民增收减负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原则
1.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从我区实际出发,逐项确定和落实农牧民负担项目、种类、限额。
2.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促进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推进农牧区税费改革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农牧区税费改革为突破口,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
4.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深化农牧区改革和推进乡村机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解决影响农牧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
5.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反对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具体内容
1.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认真清理农牧民负担项目,坚决制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向农牧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