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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法用地后续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法用地后续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用地手续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用地手续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抓紧做好清理整顿违法用地后续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58号)规定的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项目,按照武政办〔2004〕58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对符合条件但用地单位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未按规定申请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以及2003年2月25日后违反规定签订各类用地协议或已缴纳部分定金及补偿费用的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除协议,依法拆除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退还原被征地单位并组织复耕。已经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应当全额予以清退,对已经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的协调、清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应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旧城改造力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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