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不满25年,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办法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缴费数额按每年8%的比例递增。补缴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n
(1+8%) -1
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6%×--------
8%
计算公式中“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n”为补缴费用年限(n=30年(男)或25年(女)-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通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少缴费基数的10%;减至缴费基数的100%,则不再缴纳。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缴费基数×(1-10%×n)
计算公式中“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n”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年限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 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