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情况;
(五)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六)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
(七)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八)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通过民主听证会、广播、网络、“明白纸”等形式公开。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科学、规范;
(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
第九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二)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时,应当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至二名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十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