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新政发(2004)69号 2004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每季度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情况;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
有集体财务往来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二)村办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等“一事一议”事项;
(三)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