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零售药店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药店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法人代表、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或与其他药店合并,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零售药店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药店,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资格证书”上填写变更项目,留存“申请表”、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及“资格证书”返还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及申请变更药店留存。
四、市医保中心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在审核中,发现零售药店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全或不能给予充分证明的,应退回全部材料,待其补办后,再予以受理;如发现零售药店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真实,扣留全部材料,待核实后,按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五、如定点零售药店的专职药师人员发生变化,要按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在药师离任或出任当月,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职药师人员变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后于当月月末,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核实后,在“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于一周内交至市医保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核实后,在“登记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留存一份“登记表”备案,其余两份返还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及药店留存。
六、终止协议的零售药店要按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办理登记的零售药店应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终止协议登记表”(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资格证书”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