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1)10号 2001年6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
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资格证书”上填写变更项目,留存“申请表”、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及“资格证书”返还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及申请变更的医疗机构留存。
四、市医保中心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在审核中,发现医疗机构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全或不能给予充分证明的,应退回全部材料,待其补办后,再予以受理;如发现医疗机构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真实,扣留全部材料,待核实后,按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