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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重点整治(8月11日-8月31日)。各地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严重、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整治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批评等必要的形式。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停产停业的报告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除停产停业确实会影响国计民生的单位外,要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停产停业确实会影响国计民生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限期解决。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绝执行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督查验收(9月1日-9月25日)。在重点整治结束后,各地(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的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地(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督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要针对各地集中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难点,督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纠正违法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抽查验收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全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督查验收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办法和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经贸、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火灾隐患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整改的,要根据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地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在如何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上下工夫,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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