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遍检查(7月1日-8月10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治理范围和重点的所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学校、医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深入细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逐项进行,确保及时发现各种火灾隐患,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对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
消防法》第
14条、第
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