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但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但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
4.存在火灾隐患的学校、幼儿园、医院。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照自查整改、普遍检查、重点整治、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6月15日-6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畅通等情况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要责成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在此阶段,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内的学校、医院、影剧院、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自查自改。铁路、民航系统也要根据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做好本系统内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专项治理工作。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铁路、民航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应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各部门的自查整改情况,于7月5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