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19号 2001年6月3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01年6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第十一部、委(局)下发的《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杜绝我区消防安全隐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1年6月至9月,依法开展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为指导思想,以《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整改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收集、反馈各类信息。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和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