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区域性旅游合作。结合我省“国际大通道”建设,加大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和南亚地区旅游合作的力度;加快与川、渝、黔、桂、藏等周边省区的旅游协作和共同发展;加强与重点客源国家、地区和省区市的旅游协作,不断开辟跨国界、跨区域的旅游线路。
(十二)加强旅游法制建设,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各级政府要增强旅游法制观念,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通力协作,常抓不懈,改善设施,排除隐患,切实做好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等工作。为云南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创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完善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继续安排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旅游精品景区景点开发和培育的力度,对重点旅游开发项目可给予贴息支持,引导和扩大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投向旅游业。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旅游市场的开发和促销。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旅游促销专项资金,加大本地旅游市场开发和旅游宣传促销的力度,确保对旅游产业建设的投入。
(十四)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可推荐一批市场前景好、潜力大的旅游项目,争取金融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融资,力争“十五”期间有一批旅游企业上市。积极争取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重要景区(点)建设。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与国内外旅游机构合资、合作。
(十五)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开发建设,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对个体私营、民营等多种经济所有制组织参与旅游业开发建设,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贴息、进出口、用汇、上市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积极培育和壮大多元化的旅游开发主体。
(十六)营造良好的旅游企业经营环境。清理取消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坚决取缔对旅游企业的各种不合理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旅游景点的品位和服务,按照国际惯例实行优质优价,推行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