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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失效]

  七、对使用五年未作鉴定的房屋中“五年”时间的计算规则界定如下:
  1.房屋依法交付使用后,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自依法交付之日起计算;
  2.房屋依法交付使用后,中途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之日起计算。
  八、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鉴定。因房屋装修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可以针对装修人申请的装修范围内的结构和安全鉴定。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说明本鉴定的具体范围,综合房屋的现状和装修行为对房屋结构的影响程度,并对鉴定范围内的房屋结构鉴定评级。鉴定费按鉴定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计算收费。
  九、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联系,建议在危险房屋解除危险前暂停营业。

第三部分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一、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大检查,并在5月中旬之前完成。检查工作可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
  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按“谁产权、谁自查”的原则进行:
  (一)房屋为国家直管公房的,由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二)房屋为非国家直管公房的,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督促产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自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二、各房管所(站)应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检查情况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房屋建造的原始资料、房屋的建造年份、房屋的面积、结构类型、使用情况及维修历史资料等。
  三、对于发现险情的房屋,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督促、追踪制度,经督促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对险情仍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可按以下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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