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地政府同意设立鉴定机构的批文;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4名以上具有《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上岗证》的鉴定人员;
(五)必要的鉴定仪器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须具有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上岗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2名(含)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受理委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规定受理鉴定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鉴定人员赴现场查勘测试。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立即安排鉴定。
(二)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收集和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鉴定房屋的影响,并对现状做好记录。
(三)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测试,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并记录各种测试数据。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勘测、试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在现场勘察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六)出具报告: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概况;
(二)现场检测结果;
(三)现场查勘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复核计算结果;
(五)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六)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七)鉴定人员、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六、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原房屋设计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设计规定。
(二)原房屋设计中未明确规定的,在国家未作出相应规定之前,可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的有关民用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耐久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