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还需提供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4.拟装修的房屋确需拆改承重结构的,还需提供设计单位的装修设计加固方案;
5.拟装修的房屋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拟装修的房屋为非住宅的,还需提供白蚁防治合同。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载明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装修时间规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受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装修申请后,应按规定核对申请项目是否需要出具设计单位加固方案,是否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是否需要白蚁防治。凡需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
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批准,核发装修批准单或书面同意申请人的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对情况较复杂的装修工程,应当到现场勘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装修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
(五)验收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应当通知批准单位,批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赴现场验收。验收后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验收存档;不符合装修规定的,按《条例》的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四、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当签订装修管理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双方的职责。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装修管理委托中的基本职责:
1.房管所(站)每月应至少一次督促、检查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公司的装修管理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至少一次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房管所(站)的装修管理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
2.负责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转交的装修申请,并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告知审批意见;
3.负责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内违法装修行为的执法工作;